大华府地区中国大专院校校友会联合会章程
(以下为2009年版章程,二零零九年十二月通过,现已废止)
(一) 本联合会为非政治性,非盈利性组织,是一协调机构。旨在加强各校友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校友之间的团结,支持、协助各校友会开展活动。
(二) 凡承认本章程之大专院校校友会及大专院校校友会所成立的社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联合会内各校友会及社团(以下简称单位) 均需为非政治性,非盈利性组织。各单位在经济上保持独立。
(三) 各单位不论组成人员多少,在本会内均为互相平等之关系。
(四)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各单位推举一名负责人组成。理事任期与其在单位的任期相同。当其所在单位改选后,该理事自动退出理事会,由其单位另派人接替理事职务。
(五) 理事会召集人为理事会会长。会长任期一年,最多可连任两次 (总共三年)。 第一次连任可以经互联网和email投票简单多数通过产生。 第二次连任需经过竞选机制由正式选举程序投票产生。 会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会内外适当人选中选举产生。若当选会长为现任理事之一,其理事职务自动撤销,由其所在单位另派人担任理事。会长任满卸责后为名誉会长。会长或理事会可委托名誉会长负责某项工作。
(六) 理事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和财务一名,任期一年。副会长人数以不超过全体理事会总数的十分之一为宜。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 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财务也由会长提名, 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副会长的工作要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任期内,如副会长和财务因故退出理事会,其副会长及财务职位仍保留至任期完毕。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 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 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财务,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以不超过全体理事会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宜(须为单数)。
(七) 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议,以制定活动计划,讨论重大决策。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当会长因故短期 (不超过三个月) 不能行使职务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并继续保留其理事职务。超过三个月后,副会长需召开全体理事会重新选举会长。财务负责经费及帐务 (参见附近财务制度细则) 。
(八) 每年十一至十二月间召开全体理事会议,由选举小组主持选举会长。同时由会长报告一年来的工作,由财务公布一年来的收支帐目。在三分之二理事同意之下,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前改选。
(九) 改选前两个月由现任理事三人组成选举小组,筹备会长选举事宜,其中不能包括有意参选者。该小组负责制定选举细节,提交候选人名单给理事会。
(十) 对于理事会内人事方面的特殊情况,由会长,副会长提名组成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决议。
(十一) 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在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表决超过简单多数即可生效; 在二分之一以下, 四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须达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表决达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十二)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全体会议。
大华府地区中国大专院校校友会联合会财务制度细则 (章程附件)
(一) 凡由中国大专院校校友会联合会经费所购置的一切,均属联合会所有。
(二) 会长和两位或两位以上副会长在一致同意下有权决定五百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支出。会长有权决定五百元以下的支出。大型活动的费用要有比较明确细致的事先预算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任何支出需有收据。如实在无法取得收据时,需由经手人出具证明,详细列出用途及金额。收据需由经手人及会长(或副会长一名) 签字,然后由财务付款。
(四) 联合会的支票必须经财务签字,并会长或副会长一名协签。